「紓困4.0」有接住國民年金投保人嗎?疫情下救急和救窮的差異

筆者日前投稿〈被紓困遺漏的人:疫情重創經濟,「國民年金」投保人怎麼辦?〉後,即獲指教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衛福部)有「紓困4.0方案」,不能說衛福部毫無作為。

此批評固非無據,但仍容有仔細辨明的必要。

「救急」和「救窮」不同

在概念上,「救急」和「救窮」是類似情況,但延伸卻是極為不同的樣貌。

先說「救急」。如果一個人平常有固定的工作、收支堪稱打平,但遇到突發變故——如突發性失業、車禍生病支出龐大醫療費用——時,政府或朋友給予「一次性」的補助款或借貸款,讓他度過這段突發狀況期間,過些時日他的工作能力恢復、財務收支漸趨恢復,就能恢復正常的生活狀態——這是我們所謂的「救急」。

反之,經濟弱勢的人們(所謂的「窮人」),處於長期收入不足、入不敷出、或是沒有工作能力賺取生活所得,需要的是長期持續性的生活幫助(如低收入戶生活津貼),再配合其他就學就業輔導計畫,使其逐漸獲得生活必須的能力。

此種在我國以(中)低收入戶為典型的「救窮」措施,通常伴隨寬嚴不一的財產調查制度,目的在於證明此人家庭財務狀況的確很糟、已經無法長期維持正常生活,政府才會核給通常是數個月、甚至是一年期的低收入戶補助。

前述的兩種救援措施,外觀上很類似,都是給予人幫助,但其啟動的條件和救援方式明顯不同。「救急」措施,通常是短期性、一次性、臨時性,數額不一定很高,目的是讓受幫助對象度過這次的困境即可。反之,「救窮」措施通常得擬定持續性的援助計畫,目的在於填補受補助人生活能力的不足。因此「救窮」的援助期間通常較長,要持續幫助受援助者直到(重新)獲得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(工作)「能力」為止——即一般所謂的「脫貧」。

因為疫情的紓困是「救急」,不等於「救窮」

本次疫情升級以來,人們的生活都遭逢大小不一的衝擊。整體來說,一般人應不反對用納稅錢對有需要的族群提供適當的紓困補助,難度反而在於如何正確「界定」需要幫助的人們。

如孩子們一時不能上學,家長得調整工作時間或請其他親屬幫忙照顧。因此教育部以小孩人數為單位,按人給付一萬元的「孩童家庭防疫補助」;無固定雇主的短期工、臨時工,因為工作機會突然減少,是以勞動部對投保勞保人群中最弱勢、工作不穩定的部分工時勞工提供「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」。

這些補助的特徵都是認定條件簡單、一次性的補助金額未必很高,但撥款快速,堪稱是正確的「救急」措施。

至於這些獲得「救急」幫助的人,未必需要符合法律上對「窮人」的想像。孩子的家長們有車有房、投保部分工時勞保的臨時工們銀行裡多少有些存款。如果我們還要這些家長或臨時工再拿出財產所得證明,光是審核流程手續耗費的時日與人工,搞不好「急難」都結束了,可能還有人拿不到補助。

紓困是「救急」,不等於「救窮」。示意圖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紓困是「救急」,不等於「救窮」。示意圖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為德卻不卒的「紓困4.0」

相較於教育部和勞動部,衛福部的「紓困4.0方案」正好反其道而行,欲為德反而更顯得不卒。

我們打開紓困4.0的申請條件來看,每戶由一人代表申請,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:

原有工作,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(含雖有工作,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),致家庭生計受困。
未加入軍、公、教、勞、農保等社會保險(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情況為依據)。
家戶內人口存款(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)加收入計算「家戶月平均收入」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。
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、補貼或津貼。
第2點的「未加入軍、公、教、勞、農保等社會保險」,其實就是國民年金納保人的投保條件。所以說筆者在前文指出「衛福部遺漏了這些國保投保人」確實有點不公平。

可是請注意,紓困4.0是要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,也就是要「原有工作,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(含雖有工作,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),致家庭生計受困」、「家戶內人口存款(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)加收入計算『家戶月平均收入』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。」

這些是典型的低收入戶核算條件,白話說,這是「救窮」措施。申請人要很繁複地提出無法從事工作的證明、而且要「致家庭生計受困」,如果兩夫妻存款合計超過30萬(也就是平均超過15萬/人)也可能會不符合紓困4.0的條件。

簡言之,紓困4.0是以國民年金投保人為基礎人群,配上低收入戶的審核資格,等於是工作領域的弱勢(國民年金投保人),加上生活資源的弱勢(失去工作、存款甚低、未領其他津貼)的雙重弱勢者,才能核給紓困4.0。

這其實已經不是紓困(救急),而是低收入戶「救窮」措施的衍生版了。